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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現行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高中學費減免計劃、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及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下,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可酌情批准有關申請,以確保有真正需要的申請人能獲得資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學資處行使上述酌情權的準則;
(二) 過去五年,在上述每項計劃下,學資處行使酌情權批准學費半免或全免或發放半額或全額津貼的個案數目;及
(三) 上述計劃的申請人可透過哪種途徑尋求學資處酌情批准他們的申請?
教育局局長的書面答覆:
(一) 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在處理按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高中學費減免計劃、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及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作出的申請時,會採用「調整後家庭收入」機制進行入息審查,以評定申請人的資助資格及幅度。有關家庭收入指申請人家庭在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個別家庭如遇上即時經濟困難,學資處會酌情批准有關的申請或提高資助幅度,確保有關家庭能得到適切的援助。在行使酌情權時,學資處主要考慮有關家庭是否有特殊及不可預見的經濟困難,如家庭經濟支柱於遞交申請後身故、罹患重疾、失業、收入驟減、離開家庭並不再給予家庭任何經濟資助等。
(二) 在過去五個學年,獲酌情批准申請或提高資助幅度(包括半額或全額資助)的個案數目如下:
| 學生資助計劃 |
2003/04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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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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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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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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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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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及幼兒中心
學費減免計劃 |
學資處並無統計有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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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49 |
| 高中學費減免計劃 |
755 |
607 |
513 |
502 |
385 |
| 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
1,267 |
1,033 |
785 |
782 |
612 |
|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
811 |
634 |
511 |
574 |
467 |
註1:2003/04至2005/06學年的統計數據只計及經由中、小學校校長推薦的個案,學資處並無統計直接向其提出重新評估資助幅度的申請。
註2:截至2008年2月15日
(三) 上述各項資助計劃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學資處反映其特殊及不可預見的經濟困境,要求學資處重新評估他們的申請。學資處會按申請人最近的家庭經濟狀況,重新評估其可獲資助的幅度。有關重新評估的申請程序,已載列於有關計劃的申請指引內。
此外,申請人亦可透過子女所屬中、小學校的校長申請酌情批准資助。學資處每年均會向學校簡介有關酌情批准措施的詳情,列明校長在考慮作出推薦時所需注意的事項。校長可按學生的具體情況向學資處作出推薦,學資處會考慮有關個案,酌情批准有關申請或提高資助幅度,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適切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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