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23 遵守《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
張文光議員立法會
口頭質詢
6. 據悉,一些資助學校在招聘教師時,把信奉某種宗教列為入職條件之一,或有優先考慮信奉辦學團體所屬宗教的求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關當局有否接獲針對上述做法的投訴;若有,共接獲多少宗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及
(二)當局有否採取措施,禁止資助學校在聘請教師時歧視不同信仰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局局長的答覆:主席:

(一)基於宗教信仰自由及校本管理的精神,資助學校可制訂符合其宗教信仰的辦學理念,及舉辦各類學校活動,其中包括宗教活動。

  在過去5年,民政事務局接獲有關學校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條件的投訴及轉介個案共有五宗。其中兩宗礙於缺乏投訴對象或詳細資料,致未能展開調查;兩宗只涉及招聘廣告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而沒有提及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由於有關資料只供校方作參考,所以沒有進一步調查;另外一宗是民政事務局在本年八月底接獲的轉介個案,涉及過去7年間約十多間資助學校在報章刊登的招聘教職員及校長廣告,現已交由教育署進行跟進工作。有關這宗投訴的廣告顯示,其中大部份學校的招聘廣告,只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另有四間學校的廣告列明,信奉某種宗教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及有兩項廣告是聘用具有宗教信仰的校長。教育署從學校獲得的初步回應顯示,這些學校需要聘用具宗教信仰的教職員帶領其校內宗教活動。教育署會繼續跟進調查。

(二)一向以來,教育署要求資助學校在聘用教職員時,應符合公平和公開的原則,並須按有關法例、守則,以及教育署的通告制訂清晰的人事政策及程序。在甄選員工方面,教育署制訂的《學校行政手冊》已明確規定資助學校在招聘員工廣告上所載的資料,不應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視,而評審標準亦應以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工作的要求為基礎。至於教學人員,校方應優先聘用具備專業資歷的人士。此外,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行政通告中,也提醒學校應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其中亦包括宗教歧視,以提倡公正及平等的理念。遇有個別可能涉及歧視的個案時,教育署會根據有關法例及指引,對個案進行調查、評估和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學校按照公平和公開的原則聘用教職員。至於個案涉及宗教信仰取向時,也須顧及學校進行各類活動 (包括宗教活動)時所需的人力及專長。

張文光議員:主席,就主體質詢的第(二)部分,政府的回覆是:“倘若有主要官員違反守則,行政長官會按實際情況作適當處理。”主席,作出這項答覆,其實等於沒有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所謂適當處理,是否當中有一個處理的機制,以及有多少種處理的方式?當官員犯了錯誤時,除了道歉或嚴重至有需要下台外,行政長官會否按問責官員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而對該官員採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等方式,來警戒一些犯錯誤的官員以平息民憤?政府可否清楚說明,對犯了錯誤的官員作適當的處理是甚麼意思,還有,會採取甚麼方式,以及有多少種方式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張議員補充質詢的內容其實已隱含我們數月前討論問責制時,政府會有多少種方式來處理違反守則官員的問題。其實,這份守則是屬於政府跟主要官員合約的一部分,所以如果主要官員違反守則,在可能情況下亦等同於違反合約。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有關的主要官員可能會被要求離職。 至於致歉的問題,不一定與違反守則有關,因為整個問責制的精神,正是要求主要官員代表政府面對群眾、面對社會。有時候,一些發生了的事情是與守則無關,但因為在某官員的範疇下發生的,雖然不是由該官員親自處理事件,或由該官員個人負責執行有關政策,但在他管理的範疇下發生,公眾表示對這事件失望,這樣,該官員也有需要道歉。至於道歉與離職之間,還有否其他準則來處理個別事件呢?我們相信,這份守則有足夠的空間讓主要官員和行政長官之間,因應情況的需要來作出新的協調。

司徒華議員:主席,守則的第2.11節列明,主要官員須向立法會提供真確無誤的資料,若有任何錯誤,應盡快更正。有關的調查報告指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7 月26 日,已獲知證監會的文件摘要提交了給他,局長在7月3 日早上,也得知港交所在公布諮詢文件前,港交所的文件摘要亦已交給該局。但是,局長在7 月3 日下午的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中,在發言的開首表示,“在港交所發表諮詢文件前,我並沒有預先收到這份文件。”他沒有如實地交代他所知道的經過和日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追問時,還表示沒有收過諮詢文件,只是事後才知道港交所在公報該諮詢文件前,曾經向該局提交文件摘要,但由於文件堆積如山,所以沒有發現。 守則要求主要官員盡快更正錯誤,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沒有在他發言時清楚交代日程,就此,政府會否認為這也可算是向立法會問責的行為呢?如果沒有議員追問,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是否無須更正自己發言稿內的錯誤資料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7 月3 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稿中,主要解釋3 方面的事情:第一方面,在三層架構下,政府的角色和責任;第二方面,細價股下跌後,政府、證監 會和港交所如何把這情況穩定下來;及第三方面,在這事件當中,所汲取的教訓。 當有議員問及他有否收過內部的備忘錄時,馬局長已即時交代,局方確實有收過簡單的撮要,但事實卻是,在7 月3 日前,馬局長本人並不知悉局方已經收到這份簡單的撮要。所以,馬局長絕對沒有任何意圖誤導立法會,也沒有任何誤導的言論。

楊森議員:主席女士,守則第1 .2 節的第二部分說明,主要官員須專心致意執行職務,並向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但是調查報告指出,馬局長在有關除牌建議見報後,並沒有進行跟進工作,也沒有即時查閱放置在他桌面上的文件。該建議在7 月22 日見報,但馬局長卻表示直至7 月28 日才首次看見該份文件。政府認為這樣做是否專心致意執行職務,並且會否建議其他官員學習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謝謝楊議員的補充質詢。其實,在事情發生後,馬局長和財政司司長已即時在集思會中,不斷商討如何處理這事件,當時在集思會中的同事也看見的。 在處理這事件上,最重要的便是周末過後召開記者會,公眾知道已收回成命,即諮詢文件內C 部分關於細價股的建議已暫時收回,而股市亦已平靜下來。所以,作為主要官員,他已處理了這事件。至於馬局長有否看過該份文件,跟細價股事件的發生並沒有直接關連。我們要求主要官員積極處理他們所負責的事宜及政策,而在這事件上,馬局長已盡了他的職責。

單仲偕議員:主席,請問局長,行政長官有否設立一個容許公眾人士或立法會作出投訴的機制,若有主要官員違反守則時,公眾可否有投訴的渠道,以及處理該投訴渠道的機制如何運作?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是要向立法會負責的。我們在提出法案及預算案時,均要取得議員及議會的支持,才可予以執行。另一方面,這議事廳是向政府提出質詢的最佳地方,每星期,我們有關的同事都會前來接受各位議員的質詢。我們很歡迎立法會及公眾人士繼續監 察政府的工作和主要官員的表現,這也是香港自由開放社會最重要的一環。

主席:單仲偕議員,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 單仲偕議員:主席,我想請局長澄清,究竟是有還是沒有機制?

主席:局長,你是否有所補充?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們接受議會質詢和監察,這本身已是一個機制。例如就這事件,張文光議員亦很積極地作出跟進,他第一步是致函行政長官,而有關部門已作出回覆;而第二步,便是在這議會上提出質詢。

單仲偕議員:主席,對不起...... 主席:單仲偕議員,是否還有部分質詢未獲答覆?

單仲偕議員:主席,對於懷疑有關官員違反守則,立法會議員可以循這個途徑作出跟進,那麼公眾人士又可根據甚麼方法投訴呢?我剛才的補充質詢是包括公眾及立法會兩方面的。

主席:局長,你是否再有其他補充?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其實,經常有公眾人士致函行政長官及各位主要官員,表達他們的意見。此外,香港還有很多其他渠道,以及很多不同的機構監 察政府的運作。

涂謹申議員:主席,如果林局長剛才的回覆是正確的話,那麼情況便更荒謬了,即表示有關的局長跟司長收回有關文件後,才首次翻閱這份文件。請問林局長,情況是否這樣呢?若是,那麼有關的局長是否專心致意地執行其職務呢?我想請問林局長的看法如何?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這件事情發生的時間和因由,大家都很清楚。諮詢文件在星期四發出,股市在星期五便出現波動 ,而星期六及星期日股市休市。在此期間,馬局長和財政司司長很積極地跟業界、港交所及證監 會商討如何處理這事件。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平定股市,而這方面在星期一已經處理了。 主席:涂謹申議員,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

涂謹申議員:主席,林局長沒有答覆我,馬局長是否在收回該份文件時,仍未曾翻閱過該份文件一次?

主席:涂議員,你只須直接提出剛才補充質詢中,哪部分未獲局長答覆便可以了。 涂謹申議員:主席,我是詢問實際的情況是否這樣,局長可否確認這是事實?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究竟哪個人、哪一時、哪一秒,看哪份文件,我相信不應該由我來回答,因為就這次細價股事件,調查小組已經作出了詳盡的報告,亦已就這事件的因由及承責作出了結論。

涂謹申議員:主席,如果不是由林局長來回答,我不知主席應否裁決,政府應派出有關的局長來交代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否則,政府派出一位無關的局長來回答張文光議員的這項質詢又有何用呢?

主席:涂謹申議員,根據《議事規則》,在質詢時間內,議員提出質詢,官員回答有關質詢。如果議員不滿意有關官員的答覆,可以循其他渠道作出跟進。由於在質詢時間內仍有其他議員在輪候提出補充質詢,所以我們不能讓某位議員不斷地提出跟進質詢。 涂議員,如果你不滿意任何一位局長的答覆,你亦可以循其他渠道作出跟進。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可以作出回應嗎?

主席:局長,你可以作出回應。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既然涂議員再三向我追問,我可以再補充一點。其實,馬時亨局長亦曾經表示,他是在7 月28 日到證監會時才第一次看見該份諮詢文件的。

何鍾泰議員:主席,局長剛才回覆楊森議員的補充質詢時表示,政府以後會要求主要官員積極處理他們負責的事宜,而“積極”的意思,即表示有關官員在這一次事件中不夠積極。那麼,政府在這次細價股事件或股災中所得到的教訓是甚麼,以及可以提高哪一方面的效率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其實我的意思是,財政司司長和馬局長在處理這事件上已經非常積極,而財政司司長亦第一時間委任調查小組來撰寫有關的報告並作出研究。另一方面,現時也新委任了一個小組來研究該三層架構,我相信他們會提出積極的建議。

主席: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超過1 6 分鐘。現在進行第五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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