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9 學術自由必須從體制改革開始

  政府被指干預教院學術自由的風波,讓學界和議會都深切反省,特別是捍衛學術自由不能再崇尚空談,而是要從根本的制度上尋求保障。

  儘管因為親政府陣營的反對,令立法會未能通過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教院學術自由的風波,但議員並沒有放棄對維護院校自主和捍衛學術自由的堅持。因此,立法會遂從法制、撥款、管治及僱傭協議等著手,與英國及新西蘭作比較,全面研究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在本港所受到的保障。

法律保障明顯不足

  根據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所提交的報告顯示,香港無論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對學術自由的保障皆明顯不足。除了《基本法》第137條提及「各類院校可保留其自主性 並享有學術自由」這一句外,並無其他條文提及學術自由,而香港更沒有任何條例和政策,防止官員發出對某所高等院校造成影響的撥款指令。

  諷刺的是,本港對學術自由一向沒有明確定義,只有在兩次干預學術自由的風波後,即2000年的鍾庭耀事件和2007年的教院風波,負責調查的委員會在結論時,才就學術自由作出定義。

  法律對學術自由的保障乏善可陳,即使制度上也不見得獨立公正,以負責撥款及協助政府與院校溝通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為例,所有教資會委員均由特首委任,委任的準則卻不得而知。與此同時,教資會秘書處隸屬政府部門,秘書長是公務員,其考績報告由教資會主席簽署,再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加簽。

特首委任成員主導校董會

  研究又發現,除港大和中大外,其餘6間大學的校董會,頗多由特首委任,由30%至69%不等,以理大為例,29名校董中,竟有20人是由特首委任。事實上,政府至今仍有委派官方代表加入院校的校董會,而部分院校更規定師生不能參與校長或高層的任免。由此可見,在現有的委任制度下,與真正的院校自主仍有很大的距離。

  僱傭協議一直被視為學術自由的最大制肘,在八大資助院校中,合約僱員比例由35%(科大)至75%(嶺大)不等,當中,亦只有科大在教學人員的僱傭合約內列明學術自由的條文。與此同時,本港亦沒有法律條文規定院校須設立機制處理爭議,部分院校設有一套程序,處理教職員的一般申訴或涉及解僱的上訴,惟有關機制的功能及細則差別甚大。

  特首曾蔭權在年初回應教院風波時,強調學術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損害。其實,政府若然有決心捍衛香港的學術自由,便必須從根本上,從體制上去改革,包括在法律上要求高等院校保障學術自由,並且防止官員作出干預。

設立獨立申訴機制

  事實上,立法會研究英國和新西蘭的經驗時,發現當中有很多值得參考的地方,例如英國有特別規定,要求高等教育院校保障言論自由;大學合約僱員若連續4年獲續約或延期,可自動 變為永久性合約,至於大學教職員一直要求設立的獨立申訴機制,政府更不能迴避。

  我已要求立法會召開公聽會,諮詢院校和公眾對保障學術自由的意見,希望同工積極回應,讓我們繼續同心合力,推動 院校的民主和學術自由。如欲了解立法會研究報告的內容,請到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sec/library/0708rp01-c.pdf 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