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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諮詢職能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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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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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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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委員會 |
行政長官(轉授予教育統籌局局長) |
就教育事宜透過教育署署長向政府提供意見。 |
| 課程發展議會 |
行政長官(轉授予教育統籌局局長) |
就香港整個學校系統內有關幼稚園至中六課程發展的所有事宜,透過教育署署長向政府提供意見。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訂定整體教育目標、制訂教育政策,並因應所得資源,對推行政策的先後次序,提出建議。 |
| 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 |
行政長官(轉授予教育統籌局局長) |
就本地學生資助計劃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
| 初中成績評核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中四資助學位分配提供意見,並就學位分配辦法向教育署署長提出建議。 |
| 小一入學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政府及資助的小一派位事宜提供意見,並就學位分配辦法向教育署署長提出建議。 |
| 中學學位分配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中學學位分配事宜向教育署署提供意見,並就學位分配辦法向教育署署長提出建議。 |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就各間大學及相類院校運用教育撥款及有關高等教育各方面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
| 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如何提倡家長積極參與教育的過程,向教育署及政府其他部門提供意見。 |
| 學位分配諮詢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統籌及監察各個學位分配辦法的運作,並就分配辦法向教育署署長提出建議。 |
|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就師資培訓及在香港以外地區獲得的學歷是否適用於本港的教學工作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
| 香港考試局 |
第261章第3條 |
負責策劃及舉辦在香港進行的公開考試。 |
|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負責統籌有關香港語文教育的研究,向政府建議切合這些需要的政策,以及監察和評估政策的成效。 |
| 優質教育基金督導委員會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就優質教育基金的管理和運用,向政府提供意見;監管基金的運作,包括向受託人建議應否接納申請、檢討基金資助計劃的成效;就如何運用基金全面提高學校教育質素的整體策略,以及推介受助計劃的良好做法和經驗,提出建議。 |
| 質素保證視學諮詢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推行質素保證視學提出建議,包括推行的策略、表現指標的發展、監察其定期檢討及培訓策略等。 |
| 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 |
教育署署長 |
就有關推行校本管理事宜向教育署署長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