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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光議員發言全文如下:
代理主席,“ 香港勝在有ICAC”,是一句家傳戶曉、街知巷聞的說話,廉政公署(“
廉署”)打擊貪污罪行,有效執行《防止賄賂條例》(“ 條例”),為香港贏得廉潔的聲譽。可是,廉署只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作為特區首長的行政長官, 從來不受條例規管,這是防賄制度的漏網之魚,是特區法律的一大真空,
也是香港廉潔之都的一大諷刺。
早於1999 年1 月,立法會已質詢行政長官不受條例規管這個法律漏洞,其後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反覆進行討論和研究,輾轉過了6年時間,政府的檢討卻毫無寸進。2005年,立法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推動政府加快立法進程。2006年,議會再促請政府盡快草擬條例草案,把行政長官納入條例監管。政府當時承諾會在2006年5月甚至之前提交條例草案,
以求令條例的部分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 但很不幸, 這項承諾沒有兌現, 議員在2006
年至2007年的多個場合, 對於當局遲遲未提交條例草案表達極度不滿。
當時的行政署長謝曼怡曾說, 政府會於2007年2月至3月份提交條例草案,我曾批評這項立法的進度緩慢,立法時間一拖再拖,令法案無法在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前通過,令候任行政長官不受條例監管,但當局再次違背承諾,
直至2007年7月, 在立法會施壓8年後, 在行政長官已由董建華換為曾蔭權後,
才提出這項姍姍來遲的法案, 令人感到遺憾、遺憾、再遺憾。
政府“ 嘆慢板”的施政作風, 在《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中表露無遺。議會推一推,
政府“ 郁一郁”, 但走一步卻退半步, 比蝸牛還要慢。現在, 經過接近10年的討論和擾攘,
法案將在今天的爭議聲中決定是否通過, 這10 年的拖延本身便應該打100 大板,
記10 次大過。但是, 無論如何,今後如果行政長官貪贓枉法, 在廉署進行調查後,
如果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觸犯了條例所訂的罪行, 廉政專員可把該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可把該事宜提交立法會,
讓立法會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
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果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的話,
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可提出彈劾議案,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但是,我留意到,當前法例尚未通過,已有聲音要護駕保皇,有聲音要製造輿論,圖謀為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程序設置關卡,不惜削弱立法會監察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和權力,建議聯合動議和彈劾議案以分組點票方式進行。事實上,《基本法》只列明,
調查議案由“ 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最終由“ 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議案的精神是以“ 全體議員”作為單位, 無須在聯合動議和彈劾議案的程序中,自行引入分組點票的步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也認為,《基本法》訂明了啟動彈劾的程序是由議員聯署動議,換言之,
根本不會由政府動議, 所以不存在“ 政府動議由全體過半數表決,議員動議就分組點票”這種邏輯。彈劾程序中的議案是特別例外的動議,
無須自設關卡以分組點票進行表決。
代理主席, 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互相制衡,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和防止政府濫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行使權力的原意,是發揮監察和制衡政府的作用,而行政長官有責任奉公守法,與大眾市民和公務員一樣受條例約束,以證明政府對廉潔治港的承擔。因此,行政長官的獨特地位並不能賦予其有不恰當的特權,免去其與一般市民、公務員、公職人員和高官相若的法律規範。換言之,
在防貪的問題上, 在防賄的問題上,法律之前理應人人平等。
雖然立法程序已進入最後階段,但法案本身仍有很多漏洞,只因法案本身遲遲不獲提交,以致到今天只能聊勝於無地處理。法案的主要元素,
是促 使條例中第4、5及10 條適用於行政長官,藉此對行政長官索取和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的行為施加限制。另一項新猷,
是加入一項轉介條文, 讓律政司司長有權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個案轉介立法會跟進。
但是,立法會與律政司是兩個互不從屬、互相制衡而各自行使權力的體制,
因此,立法會的彈劾權力在《基本法》中, 是獨立地寫在第七十三條第(九)項之上,律政司司長並沒有扮演任何角色。為何廉署已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犯了條例,也要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把此事及相關資料轉介立法會呢?
為甚麼律政司司長的轉介權可以凌駕於立法會的彈劾權之上呢?這是否間接由政府主宰甚至削弱立法會的彈劾權,
違反《基本法》的原意呢?轉介條文的規定令人質疑,作為行政長官政治團隊一分子的律政司司長是否可以從中“
抽水”,隱瞞任何未被公開投訴行政長官的貪污個案,阻礙立法會啟動調查及彈劾機制,
令這機制形同虛設或受到削弱呢?
為了使立法會能獨立地履行其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下的憲制責任,如果廉政專員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犯了條例所訂罪行,他其實應把投訴行政長官貪污的個案提交立法會,而不應如條例草案所建議般,倚賴律政司司長把有關個案提交立法會。另一種做法是,規定律政司司長向立法會作出報告,說明從廉政專員接獲投訴行政長官貪污的個案後,為何不把該個案提交立法會。這樣,
立法會才能有力地、獨立地、平衡地監察行政長官貪污的可能。當然, 在討論這項意見時,
政府不予接納。
此外, 廉署須按《基本法》向行政長官負責, 所以由廉署調查行政長官時,
也可能出現角色衝突, 這是政治體制上的缺陷, 難免會引起公眾疑慮,令人質疑由下屬查上司,或會“
手軟”,或會“ 受壓”。因此,民主黨建議,由退休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負責處理有關行政長官貪污的投訴,該委員會亦可借調廉署人員協助調查,確保調查讓市民看見獨立公正,讓世界看見香港的廉潔政治,
刑可上特首, 也可及平民。
代理主席,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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